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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3400万被黑客转给别家公司 追讨被法院驳回

来源:知道创宇云防御 2018.07.16

红牛有限公司的款项莫名其妙被黑客转到一家贸易公司的银行账号上,向警方报案后,为追回钱款又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以涉及刑事诈骗为由驳回起诉,尽管警方已冻结涉案账号,但3400多万被错转的款项却迟迟无法讨回,无奈之下,红牛有限公司只能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日前,华商报记者从上海市高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时至今日,距离上海警方冻结账户的最后期限仅剩两个月,红牛有限公司要讨回巨款,是否只能寄希望于上海警方抓获黑客呢?

黑客入侵 3400多万错转给别家公司

2015年10月27日,注册地位于奥地利的红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称,公司财务系统因被黑客操纵指令,将487多万欧元(约合3400多万元人民币)错误汇入某贸易公司在上海浦东某银行开立的账户。

接到报案后,因涉及款项数额巨大,上海市公安局后来以刑事诈骗立案调查。2017年9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了不当得利贸易公司在浦东某银行开设的欧元账户和美元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网络黑客利用漏洞入侵公司财务系统,的确可以变更指令,将公司大宗货款转走。在江苏就曾发生这样的案例,国外客户明明已经打了6万多美元货款,但淮安这家外贸公司却没有收到钱。江苏警方调查发现,原来该公司的电子邮箱被黑客入侵,对方篡改了该公司的收款账号,货款被打进了黑客的账户。所幸警方及时止付冻结,最终全部追回了钱款。

追讨巨款 红牛起诉贸易公司被驳回

红牛公司为追回巨款,多次与不当得利的该贸易公司交涉。无奈之下,红牛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该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被错转的款项,或者该贸易公司在浦东某银行账户内等值的其他货币,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上海市二中院一审认为,上海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5日就红牛公司被诈骗案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涉案贸易公司开设于浦东某银行的欧元和美元账户予以冻结。从红牛公司起诉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据,以及上海警方立案材料来看,红牛公司起诉涉案贸易公司不当得利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诈骗案件予以立案,其起诉的内容属于刑事侦查的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案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红牛公司的起诉。

红牛上诉 刑事诈骗与不当得利纠纷应分开审

一审裁定后,红牛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公司财务系统是因为被黑客操纵,才将巨款错误汇入涉案贸易公司开立于浦东某银行公司账户,现该贸易公司已同意向红牛公司退回错转的款项,案件是不当得利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上海市公安局因红牛公司被刑事诈骗一案虽已立案调查,并冻结了不当得利贸易公司的相关账户,但该刑事调查与民事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实,红牛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错误认定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适用法律有误。根据最高法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的相关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分开审理。红牛公司认为刑事诈骗与不当得利纠纷因为分属不同法律事实应当分别进行审理。

此外,程序不当。一审法院未将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等情况向红牛公司披露,相关立案决定书未在证据交换中进行过质证,一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定,显属程序有误。综上所述,红牛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二中院审理红牛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

上海高院  案件应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红牛公司上诉后,不当得利贸易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涉案的浦东某银行则称,这笔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其作为第三人无法发表意见。红牛公司诉争款项被该账户权利人换汇汇入其美元账户,若法院要求返还,银行仅能在余额、币种范围内予以返还。

2017年10月26日,上海市高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红牛公司起诉涉案贸易公司不当得利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涉案账户和款项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不当得利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事实属刑事侦查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上海市高院认为,红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8年2月26日,上海市高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华商报记者 燕然

律师说法  是刑事诈骗还是不当得利民事纠纷?

民刑交叉 “先刑后民”是审判原则

日前,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本案进行了解读。

华商报:上海市二中院以涉刑事诈骗为由驳回红牛公司诉讼,合适吗?

刘晓恩:“先刑后民”是我国审判活动中的一个原则,一般适用于民刑交叉的案件。由于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时候,民事法律关系的责任无法区分,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先处理刑事案件,确定了案件的刑事法律关系后依据查明的相关证据进而确定民事法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民刑交叉的案件都应当先刑事后民事。这些处理方式和原则已被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认同,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比如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中止诉讼。

具体到本案,在涉嫌诈骗的刑事犯罪活动未查明责任未区分时,法院驳回红牛公司的诉讼请求,终止民事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华商报:红牛公司起诉不当得利贸易公司,也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后被以刑事诈骗立案侦查,二中院审理和上海警方立案之间是否说明法院和公安机关办案时没互相沟通?

刘晓恩: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时,上海警方和法院的处置完全合法合规。但是,普通民众最不满的可能在于处置程序太慢,甚至上升到上海警方和法院渎职的错误认识。若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除了结果正义,还要追求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在该案中体现的就是依法查明红牛公司钱款被转移的事实,进而追回相关款项。故而,本案还是要遵循“先刑后民”的程序来处理。

华商报:如果全案移交上海警方或检察院,而案件久拖无法侦破,上海警方冻结贸易公司的最后期限是2018年9月,目前仅剩两个月了,红牛公司的这笔钱最终能追回来吗?

刘晓恩:红牛公司的钱款能够追回。通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或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不当得利贸易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该笔款项确属于被非法转移的红牛公司的钱款,在民法法律关系上,这属于不当得利,贸易公司获得此笔款项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依据,依法应予返还。此时完全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采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法院判令该贸易公司返还。

华商报:从普法意义而言,如果一般公司或个人遇到类似的遭遇如何讨回自己的损失?

刘晓恩: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不当得利的事实,建议收集保留此类证据,以不当得利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大额账户转账尽量不要图一时便利,即便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也应慎重。因为一般黑客盯的多是大贸易公司或者是大宗交易,一旦下手一单就能捞够,而小公司和个人相对而言很少中招。老百姓从防范角度来讲,应当管理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件、银行卡号和支付密码。

法官说法  案件久拖 是否会影响营商环境?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分析案情认为,上海市二中院和上海市高院的民事裁定合法合理。但这位法官同时也认为,黑客攻击,钱款被错转,案情并非复杂难判,但从2015年10月案发到现在快3年了,红牛公司被错转的钱款无法讨回,上海市高院民事裁定支持了二中院的民事初裁,而且距离上海市公安局限定的冻结期限又临近,对于红牛公司这样的外企,民刑交叉的案子不管走刑事还是民事,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上海营商环境方面还有待改进和提高。

对此,刘晓恩律师认为,2017年11月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报告中,上海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第四名,仅次于广州、北京、深圳。因此,并不能拿一个案件出现的波折就得出上海营商环境欠佳的结论,他认为上海的营商环境还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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